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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14 12:12:34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成人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和其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项目的合作单位。

  第二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三条设置原则:校外教学点的办学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相关法规和要求,本着整合利用社会优质资源的原则,根据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教育资源状况合理设置。

  第四条资质要求:校外教学点必须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资格、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教育机构。

  第五条教学基本条件:在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有充足的办学经费,能稳固提供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其他办学设施;有一支能满足教学点教学需要的师资队伍;能提供符合成人学生学习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及其他条件;能为教学工作人员和教师提供专用的办公场所及适宜的教学环境。

  第六条人员配备:校外教学点应配备专职班主任,专职班主任数与学生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200,同时配备足够数量的学籍管理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

  第七条校外教学点不得擅自设置点外点。

  第三章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八条校外教学点必须在我院的统一部署下进行招生宣传,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进行招生,规范招生行为,依法进行宣传,严禁随意许诺、乱登广告。

  第九条校外教学点严格按照我院下发的教学计划,选派优秀教师执行教学任务,在没有得到我院允许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学生的学习形式,不得随意变更上课时间及地点。

  第十条校外教学点在每个学期开学前一周,把该学期各专业的课程表,含上课时间、地点、上课教师姓名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任课教师聘任等资料上报我院。

  第十一条校外教学点在每学期考试前两周,把考试时间安排表上报我院,由我院统一安排巡考人员巡视考场情况。

  第十二条校外教学点各专业各课程的教材原则上由我院指定版本,由校外教学点自行为学生及授课教师代购。

  第十三条校外教学点学生毕业证书发放及其它日常教学、教务、学籍管理等工作,必须与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步伐一致,在我院的统筹安排下,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学点需每学期对其所属学生进行报名注册,按合同要求上缴管理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景德镇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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