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景德镇学院(以下简称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等教育主管部门成人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省内各地设置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如今后在省外设置教学点,则依据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教学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接受教育提供必备条件。教学点承担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教学的职能,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以教学点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教学点职能和办学协议范围的活动。
第四条教学点以函授教育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教学对象为参加江西省成人高考,并由我校依据规定的分数线录取的函授考生。招生人数和开设专业严格执行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设置
第五条设置教学点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的需求(包括生源、人才市场需求);同时符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教学点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点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服务资格,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须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须配备有资质的辅助教师和管理人员;
(二)设置地区有连续报考且稳定的生源;
(三)教学点能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四)教学点具有专职的专业教师,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队伍,能保证教学点正常的教学秩序;
(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教学点的设立,必须经我校实地考察并验收合格,省外教学点需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程序审批、备案。
第八条我校与教学点必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各自承担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二)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学制、招生对象、招生人数、招生范围、收费标准、发展规模;
(三)教学点名称(一律统称景德镇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某单位教学点)、地点和办学条件;
(四)教学点法人代表;
(五)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
(六)变更协议和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
(七)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教学点经我校批准备案后正式履行教学点职能,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教学点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各教学点的制度执行情况,跟踪和监控办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学点必须按照我校所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缩减课程数量或减少课程教学时数,教学点应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各个教学环节(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进行严格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教学点不得擅自跨区域组织生源或设立“分教点”;严禁各教学点违规招收“免试生”、“超前生”、“进修生”以及进行先上车后买票、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套读等不符合成人教育招生要求的违规招生。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各教学点一律不得组织考生跨省异地报考;严禁各教学点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组织中职学校(含中专、职中、技校)在校生参加成人高考。
第十三条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宣传信息。各教学点如需通过报刊、网络、印刷品等发布招生宣传广告,均应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严禁各教学点在招生宣传中发布模糊虚假信息误导考生及通过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生源等行为。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招生指标的落实、学生的录取。教学点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协助做好招生工作,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才能发布,“录取通知书”必须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发放。
第十五条各教学点的宣传资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准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教学点必须加强考试考核各环节的组织与管理,精心安排考务工作,认真选派监考人员,严格考试纪律。学生的考试试卷、补考试卷、考试成绩、实习考核表、论文等均应按课程、专业、年级整理成册,以备检查。以上资料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二年。
第十七条教学点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教学点必须定期检查各项工作,按要求向我校报送自查报告,并主动配合和接受我校的检查、抽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我校将对各教学点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会同所属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教学点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我校将于每学年召开一次校外教学点工作会议,组织教学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传达国家和省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交流经验,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我校根据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物价局和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赣教计字[2000]163号文件《关于调整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及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制定各教学点的学费标准和其它收费标准,由各教学点在学生每学年报到注册时收取,各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费用。学生报到结束后,教学点应依据学生缴费名单将需上缴的管理费全额缴交至我校指定账户。
第二十二条我校与教学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须明确规定双方的学费分成比例、各自承担的费用支出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以及教学点的缴费方式。各教学点的经费,必须用于教学点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处罚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暂停招生、终止合作办学:
(一)不履行教学点职责和合作办学协议;
(二)不能提供基本的教学条件;
(三)不按文件规定招生,管理混乱;
(四)教学点违规委托招生或具有不符合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其它办学行为;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
(六)违反国家政策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教学管理规定;
(七)违法或违反我校相关办学管理规定;
(八)违反与我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
第二十四条对于学生投诉的教学点问题,属于教学及管理方面并经核实存在的,若属于重大问题并造成影响的,则从第二年起暂停其招生并进行内部整顿,我校将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招生或予以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景德镇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