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江西省普通高等教育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成人学历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且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间,高中起点达本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大专起点本科补考合格的课程累计三门次(含三门)。
(三)所学专业规定的主干课程考核平均分数未达到75分以上(不含75分)。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未合格者。
(五)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或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的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处分者。
(六)考试舞弊者。
(七)留级降级者。
(八)结业证换毕业证者。
第三条学生授过校纪处分后(不含考试舞弊受处分),进步显著被评为校“优秀毕业生”、“优秀班干部”或受校级以上通报表扬者由有关部门核实提交学校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学位的学生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成绩单及学位外语成绩单;受处分学生还须提供有关获奖证书);
(二)继续教育学院按以上条款审核后将申请学位名单报校教务处审核,再由校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告。
(四)公告后,继续教育学院按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继续教育学院。
景德镇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3月29日
(一审一校:赵瀚文/二审二校:吴姗/三审三校:卢卫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