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景德镇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1、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正式学籍。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如身体疾病或工作原因,不能正常学习者,经所在单位或经学院卫生所出具相关证明书,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办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学校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学生姓名,其姓氏与名字、出生日期,必须和招生审批表以及报名登记表相一致。
4、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5、已注册的新生必须填写新生学籍卡,按要求交回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按有关规定给新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1)考生信息表;(2)学籍卡等材料。
6、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科负责保管,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学籍卡上交学校培训科归档作永久保留,考生信息表交学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归档。
7、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称,如二0一三年入学的新生年级,简称为“一三级”。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8、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制,我院按规定实行三种学制:业余函授形式的专科3年,业余函授形式专升本的3年,业余函授形式高达本本5年。
9、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业余形式的专科、专升本实行学分制。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10、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11、学业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1)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
(2)学业的成绩记载。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考核课程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考查成绩采用学分制计算。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存入个人档案。
(3)考试课程总成绩评定,期终理论考试占70%,平时考核占30%。平时考核内容包括实验、作业、临床基本技能、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项目综合评定。
(4)考查课程的考核在课程结束时完成。考核办法与平时考核相同。
(5)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如有特殊原因,需经成人教育学院成人教育管理科批准方可缓考。凡擅自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成人教育管理科批准,可准予重修。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不准补考与重修,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弊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毕业设计(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7)学生必须依时参加理论课和实验(见习)课学习,擅自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凡旷一次实验课,扣除该门课程平时成绩30%,无故旷实验课三次以上者,取消该科平时成绩。旷课学生按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实验课考核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但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因实验课不及格而要参加该门课程补考且不及格者,应重修该门课程。
(8)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每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除最后一学期外)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每学科仅可补考一次,凡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原则上跟相应年级重修。
(9)凡补考、重修的考核成绩可如实记载,但在分数后需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以示区别。
12、操行考核与操行考核成绩记载办法:
(1)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考察,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鉴定。
(2)操行考核鉴定主要依据综合测评的成绩。
四、转学与转专业
13、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可以要求转学。学生转学必须自己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年级主任签字、成人教育学院审查同意,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才能转学。
14、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15、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16、学生跨省转学,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上报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由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并上报转入学校所在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并发文通知我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17、学生转学需在每年四、五月份提出申请,省教育厅于每年五、六月份办理审批手续。
18、学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办理转专业(应届毕业者除外)。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应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学校审批。转专业只能在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不同年级转专业,必须降到低一年级,延迟一年毕业。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校每学年一次将转专业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19、学生在校内转专业的应由本人申请,由年级主任、二级学院加具推荐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批,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2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休学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有其他特殊原因,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1、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成人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22、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按原专业复学。
23、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持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近半个月内的个人健康复查诊断证明,经学院医疗保健部复查合格提出意见,并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方可复学。复学者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复学手续。
24、因病休学期满一年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2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无论何种原因,业余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五年者,业余专科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六年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旷课一天按七学时计,社会调查和军训旷课每天按四学时计);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7)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的在25%以上、脱产学习的在15%以上者,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8)学生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重修。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9)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10)违反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26、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须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27、因第26条前两款而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批准,可跟班试读一年。试读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考核及格,可继续跟班修完本专业计划的全部课程,修业期满,成绩及格可发给毕业证书。试读期间,若有二门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则终止试读。试读期间按学院规定缴费。
28、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六、考勤
29、学生请假时,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请假三天以内由年级主任审批;一周以内由成人教育科审批,一周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审批。实习生请假一周以内由实习医院审批,一周以上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批。一个月以上由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学生请假须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旷课论处。
30、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院将按其旷课的时数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1)旷课达15-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41-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超过5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八、肄业与结业
31、学生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者可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32、学生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1)需重修而不执行重修者,
(2)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有一科以上(含一科)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3)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4)考试作弊不准补考者;
八、毕业与学位。
33、本科生符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34、因成绩(含毕业考试)不及格而结业者,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不及格的课程,重修后考核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因第32条第1、4款而结业的学生,一年后可向学校申请重修、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才能换发。在上述所换发的毕业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
35、本规定适用于景德镇学院招收的全国成人高考的高达本、专升本、专科学生。
36、本规定有与国家教育部门、江西省教育厅颁布的文件相冲突的内容,以国家教育部门、江西省教育厅颁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