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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9-08-14 10:18:51

​  第一章

  第一条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行使学校学位授予职能、统筹协调学位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名委员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主要从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学院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任期3年,可以连任。委员主要从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分部、学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分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分部设立学位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学位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国家开放大学教学部为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配备专职秘书,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学位授予的其他规章制度;

  2.审核、批准、调整和撤销各专业的学位授予权;

  3.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名单;

  4.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5.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6.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1.提出批准、调整和撤销相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提出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调整内部委员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委员人选;

  3.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位申请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组织开展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

  5.审核、批准和撤销论文答辩主持人资格;

  6.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申诉。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1.起草、修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及学位授予的其他规章制度;

  2.接受和初步审核各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调整和撤销的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接受和初步审核各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制作学位证书;

  5.受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申诉;

  6.研究解决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学位工作办公室的职责:

  1.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和要求,收集、整理和初审学生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

  2.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通过初审的学位申请名单、学位论文及其他相关材料;

  3.颁发学位证书;

  4.受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申诉,进行调查,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

  5.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到特殊情况,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会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须以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做出有关决定或决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到会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有关决定或决议须经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所审议的问题和人员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自行回避,不参加审议。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委员因岗位调整、离职或健康状况难以参与工作,应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选。人员调整和补选决议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公开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

  第十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名单需报教育部批准,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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