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文件
赣教发〔2018〕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推进教师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由省教育厅组织起草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所辖县(市、区)及学校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教育厅师资处。
联系人:梁海军;联系电话:0791-86765178;传真:0791-86765185。
附件: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教育厅
2018年1月5日
附件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本省教师职后培训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五年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内由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的职后培训工作。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二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结合、统筹培训与自主培训兼容、培训为主与多元提升兼顾”的管理原则,着力构建“省级统筹、分级管理、学校落实、教师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所有培训项目均实行学分管理。具体涵盖三级两类培训。三级指国家级和省级培训、设区市和县(区、市)级培训以及校本级培训。两类培训,一是统筹培训,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的各类培训项目;二是自主培训,即: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学校发展共同体,下同)根据自身教师队伍发展的状况和需要,自主组织实施的校本级培训(含校本教研)。
第四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可通过参加统筹培训项目(不含试用期内的新教师培训)及学校自主组织的培训项目获得相应学分;也可通过参加多元提升活动冲抵相应学分。多元提升活动包括:学历提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竞赛获奖、承担师范类学生职前培养或教师职后培训任务等。
第五条 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培训周期内,教师需至少累计获得36学分且每年至少获得2学分。退休前最后一个培训周期,对培训学分不作要求。
第六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参训热情,满足培训的层次化和多元化要求,在一个培训周期内,教师需分级分类按比例获得相应学分。
(一)统筹培训,计26分。在一个培训周期内,全员培训、国培计划或省培计划网络研修培训以及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合并固定计15分。中小学教师应在一个培训周期内至少分别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设区市和县(区、市)级这两个层级的统筹培训,并累计获得不少于11个学分。
(二)自主培训,计10分。在一个培训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参加由学校(幼儿园)自主组织并实施的培训并获得不少于10个学分。
中小学教师在一个培训周期内所获培训学分具体构成见表1。
表1 中小学教师单位周期内培训学分构成表
培训 类型 | 承训级别 | 类型 学分 | 层级 学分 | 具体描述 |
统筹 培训 |
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 | 26 | 5 | 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中西部项目)、省培计划等 |
设区市和县(区、市)培训机构 | 6 | 设区市和县(区、市)组织、实施的培训项目 | ||
15 | 全员培训、国培计划或省培计划网络研修培训以及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 | |||
自主 培训 | 中小学(幼儿园) | 10 | 学校自主组织的各类培训项目(校本培训) | |
学校自主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校本教研) | ||||
教师工作坊、名师工作室组织的各类研修活动 |
(三)全员培训项目按照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互联网+专业化全员培训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实施。国培计划或省培计划网络研修培训以及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按相关文件通知实施。
(四)各设区市和县(区、市)以及各中小学(幼儿园)在组织实施本级培训时,由于经费不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实现集中培训全覆盖时,可采用集中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的混合方式作为“托底”。但作为“托底的全员培训”须在每年统筹的全员培训结束后方可实施,且所设计学分数每年不得超过1.5分。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实际参加的培训学时按比例折算为学分。原则上,集中培训每50分钟为1学时,一个教学单位记为4学时,一天为8学时。统筹培训项目中,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每8学时折算为1学分;设区市和县(市、区)培训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每10学时折算为1学分。全员培训(含网络研修),每20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一)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统筹项目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长在15天以下(含15天),经承训机构考核合格的,按实际学时的100%折算学分;培训时长超过15天的项目,其超出学时经承训机构考核合格的,按实际学时的40%折算学分。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统筹项目的集中培训,经承训机构考核不合格的,其所修学时不能折算为学分。
(三)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统筹项目的集中培训,因各类原因必须请假的,需办理请假手续,其培训学时计算按照培训计划学时减去请假学时核算。原则上,请假学时不得超过该培训项目总学时的30%,否则本次培训所修学时不能折算为学分。
(四)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内参加的各类新教师专项培训,不折算学分。但记入培训档案。
(五)中小学校(园)长参加的各级任职资格、提高培训,属于任职必备条件,按实际集中培训学时的50%折算学分。
(六)自主培训项目中,教师听课20节/学年、开设1节县(区)级及以上或2节校级公开课、承担县(区)级及以上培训讲座1次或校内培训讲座2次,可计1学分;获县(区)级及以上课题立项、参加(县区)级及以上教师工作坊或名师工作室满2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主编校本教材1部,可计2学分。上述教研行为在认定时均需提供过程证明材料。其他未提及的校本研修方式及学分折算标准,由各校(园)在年度申报方案中提出,由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原则上,每年自主培训学分不得少于2分。
第八条 冲抵方法。教师参加学历提升学习、参加专业竞赛获奖、承担师训工作以及参加相同项目时,均可冲抵学分。
(一)学历冲抵。中小学教师参加学历提升学习,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可以冲抵任一层级培训学分,但在一个培训周期内,累计最高冲抵不超过8学分,且不能跨周期冲抵。教师在试用期内完成学历提升其证书不能冲抵学分。具体冲抵学分情况详见表2。
表2 学历提升冲抵学分表
学历层次 | 冲抵学分 | 备注 |
大专 | 2 | 要求相关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且同一层次的毕业证(学位证)只能冲抵一次。 |
本科 | 4 | |
硕士及以上 | 8 |
(二)竞赛获奖冲抵。中小学教师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竞赛中获奖,凭获奖证书,可以冲抵获奖证书日期次年、与举办者对应层次的培训学分,同一证书只能冲抵一次。在同一周期内,由不同层级举办的同一竞赛项目,按最高对应层次冲抵,不重复计算。多人共同获奖且只颁发一本获奖证书时,冲抵学分只认定排名前三者。一个培训周期内,竞赛冲抵学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学分,不可跨周期冲抵。具体冲抵学分情况详见表3。
表3 教师专业竞赛获奖冲抵表
组织单位层级 | 获奖等级 | 冲抵学分 |
教育部 | 一等奖 | 6 |
二等奖 | 5 | |
三等奖 | 4 | |
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 一等奖 | 5 |
二等奖 | 4 | |
设区市教育局 | 一等奖 | 4 |
县(区、市)教育局 | 一等奖 | 2 |
(三)承担师训工作冲抵。中小学教师受聘承担师范类学生职前培养或教师职后培训任务,凭聘用单位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师范类学生职前培养方案、教师培训实施方案或授课安排),可冲抵当年相应层级培训学分。一个培训周期内,师训工作冲抵学分累积最高不超过11学分(全员培训授课或管理除外)。具体冲抵学分情况详见表4。
表4 承担师范生培养或教师培训任务冲抵学分表
任务 类别 | 角色 | 学分 | 备注 | ||
首次(人) | 重复 | ||||
师 范 类 学 生 培 养 | 实践导师 | 1 | 0.2累计 | 指导1名计1学分,每增加1人增加0.2学分,指导时间为1年。 | |
实习指导教师 | 1 | 0.2累计 | 指导1名计1学分,每增加1人增加0.2学分,指导时间为3个月至1学期。 | ||
院校内授课或报告 | 0.4 | 0.2累计 | 一个单位时间计4学时折0.4学分。 | ||
教 师 培 训 |
培 训 者 | 集中培训授课或报告 | 0.4 | 0.2累计 | 一个单位时间计4学时折0.4学分。 |
全员培训授课或管理 | 冲抵相应项目的 全部学分 | 按培训方案规定的学时折算学分 | |||
新入职教师帮带指导教师 | 1 | 0.2累计 | 指导1名计1学分,每增加1人增加0.2学分,指导时间为一年。 |
(四)教师参加省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全员培训项目时,其所获学分可直接冲抵全员培训学分。
(五)教师自主自费参加与本人教授学科相关的学习并获得合格证书的,经所在学校审核,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后,其实际学时可折算冲抵任一层级的学分,但每学年冲抵最高不超过3分。
第四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九条 本省学分管理实行“平台管理、分层负责”的管理模式。省教育厅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承担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申报与审核以及培训学分登记与审核的管理功能。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政策的制定、指导与监督,负责发布、审核、管理省级统筹培训项目。省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和培训中心会同南昌师范学院作为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本级培训学分认定,指导各地开展培训学分管理工作,对各地培训学分管理工作进行监测,适时发布周期监测报告。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布、审核、管理本级统筹培训项目,负责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校级自主培训项目的审核与督查,负责本级培训学分认定。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教师进修学校)是当地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当地“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 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具体负责当地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审核与验证工作。
(三)中小学(幼儿园)负责校级自主培训项目的申报、组织与实施。建立教师参训档案,负责本校(园)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审核、上报。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经授权的承训机构依职权负责辖区内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的登记与审核工作。学分登记和审核工作按学年度进行,即从当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
(一)培训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每年9月1日-9月15日,各承训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通过“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申报年度培训计划,并提交涵盖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的申报方案,各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培训学分的登记与审核。统筹培训学分由承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训教师学分获得情况上传至“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由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校级自主培训学分由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学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学年本校教师校级自主培训所获学分上传至“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由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三)冲抵学分的登记与审核。每年8月1日前,由中小学教师本人向所在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申报本学年拟冲抵学分,所在中小学(幼儿园)初审并汇总登记后,交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8月31号之前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培训项目(专题)和活动,都要建立细化的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将出勤率、参与度、培训纪律、作业完成、实际取得的培训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查与考试相结合,投入时间与实际成效相结合,真实考核参训教师的学习态度、能力提升状况和实际培训效果。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办,谁考核;谁承办、考核谁”的原则组织和实施考核。统筹培训计划下达部门负责考核承训机构;承训机构负责考核参训学员;对应层级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学校的校级自主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学校(幼儿园)负责考核本校(园)教师的参训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较为完备的考核体系,通过对培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培训机构的管理与资质、培训学分的认定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做实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一)考核统筹培训执行情况。将当年统筹培训项目完成情况与次年培训任务下达挂钩,建立统筹培训考核机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定期对统筹项目设计的科学性、项目执行的有效性、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等内容开展专项考核。对项目管理工作扎实、培训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国家和省级培训任务下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二)考核校级自主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建立校级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建立不定期专项督导制度,对管理松散、执行不当、工作无序的校(园)下达限时整改通知书并予以通报。
(三)考核承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建立承训机构培训工作抽查考核机制,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和培训中心或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对承训机构所承担项目的培训质量和培训满意度进行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承担该类项目的培训资质。
第六章 学分使用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完成参训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承训机构上报、对应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方可获得相应培训学分。中小学教师学年度培训学分及周期内总培训学分均达标时,该培训周期培训考核视为合格。中小学教师学年度培训学分及周期内总培训学分均超额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依照当地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园)要严格认定、充分使用培训学分。将培训学分取得情况与教师职务(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挂钩,并作为校(园)长考核、任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凡学年培训学分未达最低要求的,本学年培训考核不合格;凡周期届满时,未达最低要求的,视为周期培训考核不合格,其教师资格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各级教育研训机构中持有《教师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建立申诉制度。中小学教师可查询本人学分登记审核情况,对登记审核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审核结束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并附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依职权受理后,应于1个月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其本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