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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习中心专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2-10-21 14:10:33

  ​国家开放大学各分部、学院:

  为加强学习中心建设,规范学习中心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开放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开招〔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工作要求,学校决定组织开展学习中心相关专项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

  (一)工作对象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系统内学习中心是指经当地政府、编办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开放大学(学院或分校),或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赋予开放教育办学职能的单位设置的学习中心;其它均是开放大学系统外学习中心。

  根据“通知”对现有校外教学点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的相关要求,结合“办法”及开放大学实际,除部队学院所辖学习中心外,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均纳入本次工作范围内。

  (二)工作安排

  1.各分部、相关学院自查自检

  各分部、学院严格对照“办法”及附件《国家开放大学学习中心办学条件基本要求》,对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开展全面自查自检,并撰写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基本情况、运行情况,开展自查自检工作情况;本次自查所发现问题,加强管理的制度举措;是否存在不符合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资质及设立条件的情况,相应的具体整改措施及防范办学风险采取的举措。

  2.填报《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表》

  各分部、学院结合对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自检及梳理的情况,以分部(学院)为单位组织填写《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表》(具体见附件1),2022114日前将分管校(院)领导签字,加盖单位校(院)章的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报告、《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表》纸质版附件邮寄至总部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PDF版和相应的excel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总部招生办公室邮箱zhaoshb@ouchn.edu.cn

  3.注意事项

  各分部、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学习中心专项工作,确保按期全面完成全国开放大学学习中心设置审批与备案相关工作,对于逾期不报将视为未开展此项工作,相应分部(学院)所辖系统外学习中心于2023年春季学期起暂停招生。

  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不符合学习中心设置的资质及设立条件,经分部(学院)研究决定不再继续开展招生的,在《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表》学习中心状态填写“不符合条件申请撤销”,自查报告须包含此类学习中心现有在校生规模及学生后续服务处置方案,国家开放大学总部按照学习中心撤销予以处理。

  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不符合学习中心设置的资质及设立条件,但在202412月底之前经整改可以达到相应要求的,《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表》学习中心状态填写“不符合条件但申请保留”,2023年春季学期起暂停招生,自查报告须包含此类学习中心现有在校生规模、整改措施及预期成果。原则上此类情况的学习中心为具备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资质但未达相应办学条件(如办学场地、师资不达要求);或系统外学习中心现有设点单位为盈利性机构,但承诺可在202412月底将营业执照变更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符合学习中心设置的资质及设立条件的,《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表》学习中心状态填写“符合条件重新审批”,按照本通知第二部分“上报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相应要求及工作流程,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材料上报,2023年春季学期允许正常招生;如出现教育部审核意见不通过的,2023年秋季学期起暂停招生(或撤销),按照相应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相关规定,技工学校属于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公办技工学校为中等职业学校,符合“通知”校外教学点设点要求,相关分部(学院)可在本次工作中上报;民办技工学校如具备三年以上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办学许可证也可一并上报,否则须按照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是否允许技工学校设置校外教学点要求执行。

  二、上报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

  经分部(学院)自查自检,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符合系统外学习中心设置资质及设立条件的,按照以下要求在相应时间截点前提交材料:

  1.程序和材料

  按照“办法”第九条“审批制管理学习中心的设置程序与具体要求”执行。

  2.时间截点

  各分部、学院于1130日前提交现有合格系统外学习中心材料。分管校(院)领导签字,加盖单位校(院)章的纸质版材料邮寄至总部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PDF版通过“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提交。

  公示无异议的系统外学习中心,由国家开放大学总部或各分部与设点单位签署设点协议后,于1230日前将纸质版材料邮寄至总部招生办公室,协议PDF扫描版通过“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提交。

  3.新增学习中心

  本次工作重点为现有系统外学习中心报教育部重新审批,各分部、学院如有符合条件的新增学习中心可一并上报,拟申请新增学习中心需同时符合正式考点设置的原则和条件,原则上每单位数量不超过2个,具体材料和要求按照“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各分部、学院于1130日前提交拟新增系统外学习中心材料及考点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和考点申报汇总表(附件3纸质版材料邮寄至总部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PDF版通过“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提交。

  4.专家评议

  根据“通知”《校外教学点设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系统外学习中心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后,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在20234月底前进行评议。学习中心最终审批结果将参考该评议意见,请各相关分部、学院提前谋划、精心准备。

  三、系统内学习中心情况摸底及信息报送

  为准确掌握学习中心各项办学业务情况,拟对系统内学习中心基本情况进行摸底,以下是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基本情况报送

  1.基本信息

  系统内学习中心设点单位对应的最新名称、地址及联系人等。如原电大XX县级工作站已更名为XX开放大学(开放学院),请按照最新的信息填报。

  学习中心命名规范依照“办法”第三章“学习中心名称与编码”相关内容执行。

  2.办学条件

  可用的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实践教学基地等,现场照片通过“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提交。

  3.人员配备

  管理人员、专业责任教师、专兼职教师、专兼职导学教师名单。

  4.学习中心隶属上级单位关系

  根据学习中心上级管理单位为分部或地市级分校如实填报。

  (二)时间截点

  摸底信息于20221215日前通过“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提交。

  (三)工作要求

  本次工作仅是为了对系统内学习中心基本办学条件进行摸底,请各分部、学院组织相关学习中心如实填报。

  四、联系方式

  1.总部招生办公室

  联人:董文斌、鲍

  联系电话:(010)57519567

  电子邮箱:zhaoshb@ouchn.edu.cn

  2.总部信息化部

  联人:刘婷、任冉

  联系电话:(010)5751937457519371

  E-mailliuting@ouchn.edu.cnrenran@ouchn.edu.cn

  3.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招生管理模块技术服务

  联人:孙聚良、王姣

  联系电话:1853089824013651172265

  E-mailsunjuliangsmile@126.comwangjiao2022@163.com

  附件:1.系统外学习中心自查表

  2.国家开放大学考点申报表

  3.国家开放大学考点申报汇总表

                                                  国家开放大学

                                                  20221011


(编辑:涂国勇/一审一校:涂国勇/二审二校:王一哲/三审三校: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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